一. 設立目的:
『宜特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作業辦法』係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培育在校優秀專業人才、促進產學合作所設立的計畫方案;期透過培育計畫及提供實習的機會,讓品學兼優之學生能安心向學,落實企業長期培育計畫,特訂定此辦法。

二. 實施方式:

1. 合作系所:各大專院校電機、電子、光電、物理、材料、機械等理工相關系所。
2. 計畫經費與名額:大學部每人年度之培育獎學金費用總額為新台幣24萬元整,研究所每人年度之培育獎學金費用總額為新台幣30萬元整,共計15名,且每人受領獎學金期間最多四年。
3. 培育對象及資格:

(1) 大三(含)以上學生(不含進修部、在職專班)。
(2) 前一年總成績達80分以上,或成績於該系前20%內,且操行甲等或80分以上;實作表現優秀,經系所教授遴選學生。
(3) 未受領其他公司服務規定或另有負義務之同性質獎學金

4. 申請時間:每年一次,自公告日起至10月31日底前填妥『宜特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申請表』,連同前一學年成績單及申請文件等相關資料以掛號方式寄至本公司「宜特科技 人力資源管理部(獎學金申請作業)」,地址:新竹市東區力行一路10-1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5. 審核程序:由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邀請相關主管成立審議委員會,就申請資料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受培育學生須與本公司簽訂培育合約,培育合約簽訂完成後視為當年度計畫正式展開。
6. 計畫經費撥發時程:本獎學金核定後由本公司以金融機構轉存方式直接發予培育學生,並依領取金額依法扣除所得稅與補充保費。

三. 義務及追償:

1. 學術研究義務:
本公司得參與培育學生之書報討論或專題研究課程,並於課程中進行授課或要求培育學生於課堂中針對特定主題進行學習成果發表。
2. 實習義務:
本公司依年度人力預算安排培育學生參與暑期實習。所有培育學生必須於暑假期間至本公司觀摩實習至少兩個月,實習期間核薪標準比照本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若有特殊情況而無法至公司實習者,應於5月31日前提出正式申請,本公司將根據個別狀況進行審議處理。
3 .服務義務:
培育學生應取得畢業之學歷證明,並於取得畢業證明後,一個月內向本公司報到(尚未服畢兵役之男生,得延至服畢義務兵役期滿後一個月),服務年限依領取獎學金年數而定,受領一年獎學金服務義務期間至少1年,受領二年獎學金服務義務期間至少2年,依此類推)。如因本公司無適當之職務需求,而未能於畢業後至本公司盡服務義務者,培育學生已領取之獎學金無返還義務。
4. 資格取消:

(1) 受培育期間若表現不佳者,本公司有權終止本計畫,並由教授通知培育學生取消其資格。
(2) 獲得受培育資格後,因病或其他事故辦理休學、退學、未完成實習計畫或中途放棄本獎學金資格者,培育學生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取消受培育資格。

5. 追償規定:
培育學生因故無法如期完成學業,或培育期間喪失獎學金資格者,學生須提出書面說明,經本公司審核,本公司可要求培育學生返還已領取獎學金之二分之一;培育學生若因個人因素畢業後不克至本公司服務,或任職本公司期間,培育學生因個人因素或績效因素而於服務義務年限前終止勞動合約者,應依未達服務年限按比例返還已領取之獎學金。

四. 其他事項:

1. 培育學生於本公司實習期間,所獲知本公司各項商業相關之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將資料公開、挪為他用,實施、或使第三人知悉。
2. 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辦理。

附件1:宜特科技113年度【人才培育獎學金】作業辦法

附件2:(附件)宜特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