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實習(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台灣省勞工處中區檢查所備查文號 八八中檢壹字第00630號
100年06月15日『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登錄編號B100002987

本頁參照虎科大環安中心之「實習(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一文

總則

  • 為防止本校所屬各實習(驗)場所作業時之災害,保障教職員工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守則。
  • 本守則所稱之實習(驗)場所,包含本校所屬之教學實驗室及研究實驗室、實習工場等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 相關人員均應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共同防範各種意外事故之發生。
  • 本守則所稱相關人員係指工作性質需進出實習(驗)場所之受本校雇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之教職員工生。

未領取薪資而進出實習(驗)場所之學生亦適用本工作守則之規範。

實習(驗)室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各級之職責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下列之安全衛生組織:

  • 安全衛生委員會
  • 安全衛生管理小組
  • 安全衛生執行小組

各級之職責

  • 安全衛生委員會之職責為:
    • 對本校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審議。
    • 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 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 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 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 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 研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 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 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 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 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安全衛生管理小組之職責為:
    • 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 調查實習(驗)室具潛在危害之作業環境。
    • 管制危險性機械設備。
    • 督導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委員會所規劃之各項事宜。
    • 定期對安全衛生委員會提出實施督導與檢查之結果。
    • 督導各實習(驗)室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安全衛生執行小組之職責為:
    • 調查實習(驗)室常用之危害性物質。
    • 對具潛在性危害之作業環境以明顯標示公告之。
    • 教導學生瞭解各種安全防護設備之使用方法。
    • 分析實習(驗)室事故發生之原因。
    • 指導學生依標準作業程序操作實習(驗)。
    • 針對實習(驗)室之安全衛生設備進行重點檢查、定期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 執行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委員會所規劃之各項事宜。

各級之成員

  • 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為本校安全衛生最高之諮詢組織,其職責為規劃與協調本校各項安全衛生相關事宜。成員如下:
    • 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
    • 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兼任。
    • 執行秘書由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中心(簡稱環安中心)主任兼任。
    •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環安中心主任、環安中心安全衛生管理員)。
    • 適用場所單位主管(總務長、學務長、研發長、研究總中心主任、工程學院院長、電機資訊學院院長、文理學院院長、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系主任、材料科學與工程系主任、機械設計工程系主任、動力機械工程系主任、電機工程系主任、光電工程系主任、自動化工程系主任、車輛工程系主任、飛機工程系主任、生物科技系主任、電子工程系主任。
    • 事務組組長、營繕組組長、護士。
    • 勞工代表(適用場所之單位安全衛生業務聯絡人)。
  • 安全衛生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研議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事項並置備紀錄。
  • 安全衛生管理小組,其職責為督導各實習(驗)室之安全衛生管理。成員如下:
    • 召集人分別由各適用場所之單位主管兼任。
    • 其餘委員至少四人以上,由各單位自行推選組成。
  • 安全衛生管理小組應於該單位內指定一人擔任安全衛生業務聯絡人,協助推動安全衛生委員會及環安中心所交辦之環安相關業務。
  • 安全衛生執行小組,其職責為執行各實習(驗)室安全衛生之管理與檢核。本小組由各適用場所指導老師及相關人員共同組成。

設備維護及檢查

實習(驗)室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本校各實習(驗)室因性質不一,故需設置不同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茲將其總括於下:

  • 一般性的防護設備
    • 安全出口:確定能開啟。
    • 足夠的採光與照明:保持良好採光照明並備有緊急照明設備。
    • 濺撒處理裝置:緊急淋浴與緊急洗眼設備之設置。
    • 緊急聯絡系統:應有對外的電話設備,且應張貼消防隊及保健室的聯絡電話號碼。
    • 煙霧及毒氣警報器:偵知毒性或易爆性物質是否大量外洩。
    • 醫療急救設備:醫療箱或緊急救護器材之設置。
    • 消防滅火設備:滅火設備或滅火器應置於易見及易取下之處。
    • 廢棄物處理設備:應備有廢棄物收集桶或收集罐。
    • 使用人員之管制:設置使用者簽名制度,並應有限制非相關人員進入之標示。
    • 壓力容器之管理:鋼瓶應固定,對危險氣體需定期實施壓力與洩漏檢查。
    • 電器安全管理:電器設備應接地,以防漏電而造成操作人員觸電。
  • 個人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 身體防護:依需要穿戴實驗衣著,避免穿著干擾作業之衣物。
    • 臉部防護:有噴濺危險之操作,應戴安全面罩等之防護物。
    • 眼部防護:有毒物或刺激眼睛之物濺入危險之作業,應有防護眼鏡、安全眼鏡等防護物。
    • 手部防護:為防手部受酸、鹼之侵蝕而傷害,應備有防護手套及耐酸鹼手套。
    • 其他防護用具:除前述外,應視需要備置安全帶、救生索等緊急逃生設備。

實習(驗)室內之儀器設備,應依所訂定之自動檢查辦法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並做詳細記錄備查,主要項目為

  • 檢查日期
  • 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 檢查結果
  • 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
  • 檢查人員、指導老師及主管簽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實習(驗)室內禁止跑步嬉鬧、禁止從事與實習(驗)無關的活動。
  2. 實習(驗)室所有主要通路與出路在任何時刻均不應被瓶、盒、管線等物品阻塞。
  3. 實習(驗)室應有適當的照明,並經常保持清潔。
  4. 食物不得與試藥儲存於一般冰箱或冷藏室。
  5. 所有之藥品容器及鋼瓶皆貼上標籤,註明品名及製造日期。
  6. 操作實習(驗)時穿著應整齊,並著包覆式鞋子,不可穿涼鞋、拖鞋或短褲。
  7. 若操作時有濺出或噴出之可能,宜配戴安全眼鏡;處理粉末時,應配戴防塵口罩。
  8. 設備、儀器使用前,應詳讀操作手冊,並按正常程序操作,用畢務必關上所有開關。
  9. 認清並牢記滅火器、急救箱之位置,並熟記使用方法。
  10. 實習(驗)完畢應檢查水電、瓦斯等是否關閉,不必繼續開啟之儀器設備應予以關掉以策安全。
  11. 實習(驗)室內應嚴禁抽煙。
  12. 學生操作時應有人在場督導。
  13. 對於化學品或器材之搬移,應教導正確的搬移方式,勿只用單手提攜。
  14. 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依危害物通識規則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其他名稱、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等項目。另需製備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並將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專業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電氣設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各類儀器或電氣設備均需有接地措施。
    2. 不可用沾濕的手操作電氣設備。
    3. 加強有關電氣設備檢查及保養,保養前應關掉電源。
    4. 電源使用不可過度集中而超過負荷。
    5. 遇有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故障時,應先切斷電源再行處理。
    6. 臨時裝置之配線,應避免使用絕緣被覆已損傷或劣化之電線。
    7. 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器具。
    8. 如遇電器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9. 雷聲激烈時,不可接近電器設備、配線或避雷器。
    10. 下雨時發生漏水之處,應迅速整修。
  • 高壓氣體鋼瓶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鋼瓶應標示裝載氣體之種類,以防誤用。
    2. 鋼瓶應標示安全使用日期。
    3. 鋼瓶外表之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4. 鋼瓶應加固定,並置於陰涼處,勿受日光直射。
    5. 更換鋼瓶後應檢查該容器口及配管銜接處是否漏氣。
    6. 鋼瓶應妥善管理與整理,發現變形、漏氣應立即通知主管與維護單位速予處理。
    7. 嚴禁在鋼瓶放置場所抽煙。
  • 有機溶劑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在使用中或不使用,都應隨手蓋緊。
    2. 實習(驗)室之通風換氣設施在作業期間內不得停止運轉。
    3. 處理有機溶劑時應戴防護手套防止皮膚直接接觸溶劑。
    4. 有機溶劑應於指定地點加鎖存放,並標明種類名稱,盡量減少存量。
    5. 有機溶劑之廢液不可任意傾倒,應倒入指定之存放容器內。
    6. 實習(驗)室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每年應依規定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二次以上。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亦應依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並記錄。
    7. 實習(驗)室應公告有機溶劑毒性、操作注意事項及緊急應變措施。
    8. 人員發生急性中毒失去知覺時,應立即將其移至空氣流通處,施以急救並立即緊急通報。
  • 焊接工場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注意作業場所環境有無易燃物或揮發性氣體。
    2. 作業場所必須通風良好,且有強光遮蔽物。
    3. 電焊作業時需穿戴防護衣、護目鏡、防護手套及絕緣良好之皮鞋或膠鞋。
    4. 電焊作業時不得赤手更換焊條。
    5. 電焊作業時接地必須良好。
    6. 電焊時嚴禁於潮濕或有導電之虞的環境作業。
    7. 氣焊作業時檢視接頭有無漏氣,軟管有無龜裂老化現象。
    8. 氣焊作業時噴嘴必須清潔,保持通暢,並確定氧氣、乙炔存量。
    9. 氣焊作業嚴禁焊炬朝向人員或易致危險之物品。
  • 粉塵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從事作業時,應戴上防塵口罩。
    2. 隨時保持口罩之清潔,以維護其性能。
    3. 嚴禁在工作場所飲食及抽煙。
    4. 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器裝置,於作業期間內,不得停止運轉。
  • 特殊化學物質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非從事作業人員嚴禁進入處置或製造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2. 閥或懸塞應依據其指示之方向旋動,非經負責人員許可不得任意拆卸。
    3. 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由特定化學物質管理人員於每天檢點是否有遺漏之危險。
    4. 操作人員發現有異常反應時,應立即將作業場所及設備予以隔離或密閉,通知其他人員疏散,並依據操作訓練之方式加以搶救,將設備關閉,並通知保養人員處理。
    5. 操作人員在操作時應配戴規定之防護用具。
    6. 安全閥及各項安全裝置之調整由負責人員實施,在調整時應依操作說明實施,其他人員嚴禁擅動。
    7. 冷卻裝置應依規定之操作說明,不得任意縮短其反應時間及改變其冷卻溫度。
    8. 盡量以毒性低的物質代替毒性高的物質。
    9. 工作場所嚴禁煙火及飲食。
  • 毒性氣體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非相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毒性氣體作業區。
    2. 嚴禁個人單獨從事毒性氣體作業,至少應二人以上共同作業。
    3. 作業場所應張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雙語標示、警告標誌及標示標準作業程序。
    4. 毒性氣體作業場所應設置洩漏監測儀及警報器、氣瓶櫃、供氣式面罩、滅火器等安全設施。
    5. 毒性氣體鋼瓶應存於氣瓶櫃內,氣瓶櫃之排氣應通於室外,廢棄應經適當處理後始得排放。
    6. 作業人員應徹底研讀物質安全資料表以瞭解毒性氣體特性、事故緊急應變措施,並定期實施緊急應變演練。
    7. 毒性氣體作業場所嚴禁煙火及飲食。
    8. 作業場所應每日確實執行各項安全衛生檢查並記錄結果,隨時改善各項缺失。
    9. 作業場所應提供設置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並依實際狀況適時更新。
  • 動力傳動裝置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旋轉部分不得裸露,均應加裝安全護罩。
    2. 作業前應檢查各部固定螺栓是否旋緊。
    3. 皮帶上皮帶扣需常加以檢查。
    4. 停電時應即將最近處的開關切掉,皮帶亦應移至空檔。
    5. 由主軸拆掛皮帶,除指定人員外,不准動手。
    6. 將皮帶停止時,不得用手握住或摩擦。
  • 車床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車床之夾具或面板之裝置或拆除,以用手操作為宜,不可使用動力。
    2. 停止運轉後始可更換變速齒輪,此時不可握齒輪外周。
    3. 中心孔應先掃除後再加油。
    4. 有刨花飛散作業時應使用保護眼鏡。
    5. 切削較長的工作物時,需附有危險標識。
    6. 機械上面不可放置工具。
    7. 不可觸及工作物以免受傷。
    8. 不可用手制動夾盤或滑車。
    9. 夾頭之夾緊把手於車床啟動前務必移除。
    10. 車床夾頭板手應隨時注意不得置於夾頭上,應置於規定位置上。
  • 刨床作業安全衛生守則
    1. 不可在運轉中軌道的油裡洗手,避免床面滑動對手臂造成傷害。
    2. 在加工中,床面行走衝程的前後,應豎立標誌禁止通行。
    3. 皮帶移動的運動裝置,要充分檢查。
    4. 腳跟要注意固定夾及皮帶移動之把手,否則有被碰傷之可能。
  • 銑床作業安全衛生守則
    1. 安裝銑刀時找出中心必須正確。
    2. 需對操作此類機械充分瞭解者才可使用。
    3. 對於銑刀鎖緊把手應特別注意,銑床啟動前務必移除。
  • 衝床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先檢查安全裝置的性能,如有疑問或故障時,即與負責人聯繫,予以修理與調整。
    2. 停止運轉後才可更換衝壓模。
    3. 衝壓模裝置後必須再檢點。
    4. 運轉中不可將手放進模板中。
    5. 如用踏板操作時每次應將腳放開。
    6. 用剪床剪斷金屬板時應使用壓片。
    7. 模具之壓力中心必須裝置於衝床中央軸線上。
    8. 安裝上、下模必須將螺絲栓緊,在工作中亦須時時檢查固定螺絲有無栓緊。
    9. 加熱物置於金屬模上時,其表面氧化物若用冷氣吹落時,應確認對面無人站立始可為之。
  • 鍛造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必須穿上工作服,戴安全帽及防塵眼鏡。
    2. 使用鐵鎚時應檢查握柄是否牢固。
    3. 加熱材料之氧化物於鍛打前應先用刷子清除。
    4. 材料應水平放於鐵砧上。
    5. 切斷金屬材料時應使用屏風。
    6. 細長材料不可放在薄鐵板上鍛打。
    7. 尚未冷卻的材料不可隨處亂放。
    8. 火的處理應十分注意。
  • 飛機相關實習工廠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工場方面
      1. 工場內走道、工作區域應依規定顏色加以區別標明。
      2. 工場內應通風良好、光線充足,以確保工作人員生理健康。
      3. 工場內不得存放違禁品,對於具危險性物品如瓦斯、電焊火炬等,或有害物質如化學品、粉塵、輻射物等必須妥善固定或放置,並標示危害警告訊息及防範措施。
      4. 發現工場之安全衛生堪慮時,應立即維修保養,必要時優先加以更換更新,以符合安全衛生需求。
      5. 油滑的地面易使人滑倒發生危險,應以木屑粉等清理之。
      6. 油布應經常存放於鐵容器內,廢料應堆放於固定地方。
      7. 材料、設備不可留在通路或安全線妨礙行人。
      8. 工場應備有滅火器、急救箱等,以供急需之用。
    • 工作人員方面
      1. 工作時應穿合身之工作服,不可寬鬆,以免被回轉中的機件或工作物捲入。
      2. 頭髮應剪短或戴帽子,領帶要以領帶夾夾住或塞進襯衣內。
      3. 操作任何機器時,絕不可戴手套,因手套很容易被回轉物鉤上。
      4. 充填氧氣時,應將手上油污及手工具洗淨,以免造成傷害。
      5. 執行次系統維護時,應告知其他相關人員並掛上警告標示,以免他人誤觸。
      6. 執行起落架收放時,負責人員應注意周遭人員之安全。
      7. 輕微刮傷都要報告指導人員或教師,並做治療。
      8. 自己或他人工作時不要依靠在機器上。
      9. 操作任何機器時,絕不可戴戒指。
      10. 發動機打保險時應戴上安全眼鏡工作。
      11. 當吊卸發動機時,人員切勿位於發動機下方。
      12. 應遵守師長指導,培養良好與正確的工作習慣。
    • 工具及機器方面
      1. 除非獲得教師許可或在其監督下才操作機器,否則不要任意操作。
      2. 操作前需詳閱操作手冊與操作注意事項。
      3. 操作前需檢查機器是否正常或有其他異常現象。
      4. 當要加油、清理、調整速度或修理機器時要先停止回轉並拔除電源插頭。
      5. 機器開動期間不可離開工作崗位。
      6. 禁止站在機器運轉範圍內。
      7. 機具、儀器用器,應確實清理乾淨,並應潤滑防銹保護。
      8. 運轉中機件或工作物,不可試圖用手去接觸使之停止。
      9. 工作物或刀具,需檢查是否裝牢後,再啟動機器。
      10. 數人在同一機器時,應只一人操作機器,其他人員不可觸動控制開關。
      11. 除定期維修外,機器應於規定之潤滑週期內,施行潤滑,並選用適當之潤滑油。
      12. 機器於啟動中,若發生問題或漏電,應緊急關閉電源,並告知教師維修。
    • 一般性保養
      1. 機具或儀器用畢,應確實清潔與潤滑防銹。
      2. 飛機上之螺栓,上緊時請依維護手冊之規定鎖緊。
      3. 飛機機身與機翼面應保護,不可任意擺置工作物或工具。
      4. 飛機執行維護時,飛機必須搭地。
      5. 使用千斤頂之過程中,應使飛機保持在水平狀態上升。
      6. 拆除、清洗、檢查與裝回,應依維護手冊與件號冊執行之。
      7. 床軌或床面應保護,不可任意擺置工作物或工具。
  • 電腦教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檢查電力供應是否符合規定,插頭與插座是否緊密貼牢,電源或傳輸纜線是否有破損、斷(掉)落、設備是否有潮濕等現象,以防漏電感電事故發生。
    2. 檢查主機及周邊設備的擺置是否妥當,承載設備是否牢靠堪用。
    3. 不得任意拆卸主機及週邊設備。
    4. 不得攜帶任何食物及飲料進入電腦教室。
    5. 經常擦拭螢幕及護目裝置上之灰塵及手印,以保持清潔。
    6. 操作中,如發現有異味、冒煙、運轉不順等現象時,應立即關掉電源,並報請維修。
  • 實習(驗)室之污染防治守則
    實習(驗)室中之廢液及廢棄物應做適當的分類與標示後統一送學校處理單位處理。

教育與訓練

  • 為確保本校內教職員工之工作安全與健康,本校內教職員工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
  •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本校內教職員工有定期接受下列一般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之義務:
    1.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 標準作業程序。
    5.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 對各級主管及管理、監督有關人員,應使其接受主管人員安全衛生教育。
  • 對擔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者,應使其接受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訓練。
  • 對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政府認可機構受訓或經技能檢定合格者。
  • 對有害物質作業管理人員或其他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政府認可之訓練機構受訓合格。

急救與搶救

  • 實習(驗)室如發生災害時,應迅速聯絡該單位主管,並是需要實施急救、搶救,防止災害繼續擴大。
  • 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協助辦理傷患救護事宜。
  • 如有人員受傷,應速召救護車或用擔架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 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人員應盡力對傷患作適當處理。
  • 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躺,可防止暈厥與休克。
  • 各單位之防護用具,概應依規定切實使用,並做必須之檢點與維護,藉以維持性能確保作業安全。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與使用

  • 各單位之防護用具,概應依規定切實使用,並做必須之檢點與維護,藉以維持性能確保作業安全。

事故通報與報告

  • 事故發生時應緊急通告人員立即撤離,並應迅速聯絡該單位主管執行災害搶救。
  • 單位主管應與安全衛生人員聯繫,並由安全衛生人員負責意外事故記錄,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為改進參考。
  • 事故發生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附則

  • 本守則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 本守則經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及報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